2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告金融市场案例测试首案司法意见。意见明确了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对测试首案相关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该案系依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审理的首个测试案例,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及交通银行(601328)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601166)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启动,以测试上清所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违约处置规则的合法性和处置行为的合理性。测试首案以四家银行作为申请人机构A诉被申请人上清所,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违约处置所受保证金损失的形式进行。
根据各方达成的无争议事实,上清所与机构A签订《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以下简称《清算协议》),由机构A作为普通清算会员参与上清所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清算协议》约定,机构A接受并同意遵守上清所已发布的规则及其修改和补充,如发生违约,上清所有权依据清算所规则进行违约处置。后机构A欠缴保证金违约,上清所依据清算所规则对机构A作出永久性违约认定,并启动违约处置,将机构A持仓衍生品的头寸进行分割、对冲、拍卖,由此产生的处置损失由机构A承担。机构A提出,上清所违约处置相关规则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后续的规则修改属于重大修改,未报监管部门审批,应属无效。具体处置时,未实现对冲期限最优、价格最佳,扩大了损失,主张上清所赔偿损失。
2022年12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庭审之后,审理庭遵循独立表决、多数决定以及异议保留原则,充分审议,对案涉争议依法作出认定,并依照《规定》第21条就案件审理结果进行公开宣告。认定上海清算所相关违约处置规则符合相关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违约处置行为亦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对机构A产生法律效力。针对测试首案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将制发司法建议,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协同善治。
该案的审理结果对上清所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善其规则有重要意义。上清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违约处置规则以及在具体情况下形成处置方案,涉及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结合规则制定修改、具体处置的各种细节进行多轮诉辩,充分发表法律意见,审理庭一一回应,详加论述,作出司法意见,相当于是对上清所这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违约处置规则和行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法律风险“体检”。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专门立法,上海金融法院以案例测试的形式,形成司法意见书,既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规则预期,又促进兼容金融市场国际惯例,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
同时,该案以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的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为载体,通过对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业务前沿重大法律问题可能引发纠纷的审理,充分体现了该机制基于合意启动、全面开示证据、优选代理、实质答辩以及社会各方充分参与等特点。案例测试机制以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审理模式,拓展了新时代金融司法的服务保障功能,形成契合金融市场监管沙盒治理和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理念的中国式金融纠纷解决新路径。
案件首席审理员,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表示:“首例测试案例系统地提出了优先适用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金融法律具体规则、充分尊重国内外金融市场惯例以及全面考量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规则协同的三大审理原则。案例聚焦中央对手方违约处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判断标准,形成司法意见书及司法建议,针对性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规则制度,为衍生品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的规则预期,提升金融市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力。”
肖凯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创新金融领域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提升,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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